关于修改《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
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会费交纳标准是在二〇〇四年五月协会一届二次会员大会确定的。十年来,协会的工作有较快的发展,业务范围也有进一步拓展,同时协会的经费虽在严格的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缺口。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走访了部分会员企业和理事单位,绝大多数被访者认为协会应该扩大理事会,把一些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好的,并关心协会发展的骨干企业吸纳理事会,适度提高理事单位的会费标准。对一般会员的会费也可以相应提高,但在目前行业经济形势下仍执行现行的交纳标准。
为保持和促进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正常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会员企业的意见和现在协会的财务状况,决定修改协会会费的交纳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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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单位会员叁万元(¥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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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会员壹万元(¥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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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会员伍仟元(¥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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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员贰仟元(¥2000.00)。
本决定已在三月二十七日召开的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获得通过, 并从二〇一五年度开始执行。
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