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时间:2017-08-22
甬再生协(2017)8号
关于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央环保督查各项迎检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党办传[2017]85号)和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协会结合行业的自身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当前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地协会及会员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需主动协助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做好各项督查迎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从即日起至中央环保督查工作结束之时(8月11日起至9月11日结束)根据以下六点切实做好环境保护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
一、经营场所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废旧物资需置于室内堆场,减少露天堆放,有不符者需在一星期内限期整改;
二、经营场所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禁止污水向附近河道排放,如有堵塞需尽快疏通污水管道,新开办企业必须有地下小型污水处理池再通向市政污水管网,保证污水排放畅通;
三、禁止用煤气进行气割作业,禁止燃烧已失去价值的再生资源垃圾以造成大气污染,必须由专门的环卫机构处理;
四、禁止对收购的废旧家电办公电器进行现场拆解、焚烧电线等粗放加工处理,决不能造成野蛮拆迁对土壤、空气及排水带来环境破坏,要做自觉维护环境的守法者;
五、落实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六、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储,应分仓专储,废旧物资储运装卸,严禁滴、冒、漏污染环境和道路。
望各地协会及会员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全面排查环保隐患,抓好环境整改落实,确保迎检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各类问题有效解决。
宁波市供销社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报:市民政局、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