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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协会章程及增设协会监事会

 有关情况的说明

各位理事:

现在,我受协会秘书处的委托,就《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以及增设协会监事会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在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给协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现行的《章程》,是2005429日经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第一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十多年来,《章程》作为协会根本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在规范协会日常行为,指导协会开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和我市经济型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和环境压力日趋严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作为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支持,《章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较好体现当前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还有国家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考核要求,协会必须成立有关监督机构没有在《章程》中完整的反映。因此,有必要对《章程》的有关条作出修改,以促进协会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章程》第一章总则有关条文的修改

(一)第三条内容

第三条主要是规定协会宗旨,对其内容作了全面修改,表述为:“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贯彻“围绕大局、引领行业、强化服务、合作共赢”的工作方针,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向加快发展,为我市的经济文化强市建设和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贡献。”

上述内容的表述,规定了协会工作的重和方向,自身的工作方针和目的,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与时俱进的现实要求。

(二)第五条内容

本协会秘书处的办公地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下,已搬入新址办公,本条修改为: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7216号海田大厦613室。

二、对《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修改

(一)对第四章第十四条有关会员大会职责中增补职权

增补第(四)条:选举和罢免监事;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二)在第四章中新增第二十一条,(后续条文向后顺延)

新增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是:

协会设置监事会,对本协会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主任1名和监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保持一致。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情况及主持日常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改进有关工作的议及席理事会会议。

(三)原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表达方面要增添监事会主任一词

头条修改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条修改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对《章程》第八章附则的修改

(一)第八章附则中的第四十一条已变动为四十二条,具体表述改为:“本章程经20173月第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第八章附则中的四十三条已变动为四十四条,具体表述修改为:“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生效后报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四、新增设协会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共计3人)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经研究决定在理事会的理事中产生,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则自动退出理事会,正式成为监事会人员。

监事会主任:张兆荣   宁波市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阮吉兴   江北吉兴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李成     江北洋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通过对《章程》的修改和增设协会监事会使协会今后的工作更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协会的组织结构进一步完整。

以上说明当否,请全体理事审议。

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秘书处

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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