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收入收藏
   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15/12/7] 浏览次数:1039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124日,工信部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下称《条件》)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和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物进口国,但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无序发展的问题也逐步出现。由于“小手工作坊”是我国废塑料行业的主力军,长期粗放式的生产污染了环境,不利于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条件》在生产规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建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新建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不低于2万吨;新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不低于3000吨。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工信部要求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废塑料。

《办法》中提到,不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经营资格。一旦企业被撤销资格,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将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展具有利好意义,但对于中小规模的废塑料企业来说,要达到这些条件还有较大的难度。政策规范下,再生塑料企业未来发展面临重重挑战。当然,在政策的引导下,废塑料应用行业也将有望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会员企业 | 行业动态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