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让广大企业了解《条例》和相关规章内容,自觉做好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适应“宽进严管”的新态势,积极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我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正确履行《条例》规定义务。
一、按《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有: eq \o\ac(○,1)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eq \o\ac(○,2)2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eq \o\ac(○,3)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二、必须及时申报。企业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交2013年度、2014年度两个年度的年度报告;2014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只需提交2014年度报告。
三、积极应对,认真做好公示准备工作。回收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大中型企业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息管理工作,小微企业也应确定专人负责。
四、认真负责,谨防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如有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政府监管和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是注册登记改革后,实施“宽进严出”的重要举措。广大企业将勇于承担起企业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经受住社会各方的监督考验,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积累信用资产、树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